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10號 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2013年3月22日,商務部發(fā)布2013年第1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3月23日起5年。 2018年3月22日,應國內間苯二酚產業(yè)申請,調查機關發(fā)布2018年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和對中國國內產業(yè)的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3年第13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 被調查產品名稱:間苯二酚,又稱1,3-苯二酚、雷瑣辛。英文名稱: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征:外觀通常呈白色針狀結晶體,暴露于空氣當中會逐漸變紅,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間苯二酚是一種重要的化學合成中間體和精細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膠黏合劑和紫外線吸收劑的生產。此外,間苯二酚還可用于生產木材黏合劑、阻燃劑和各種醫(yī)藥、農藥的中間體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10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間苯二酚鹽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征收反傾銷稅稅率與商務部2013年第13號公告的規(guī)定相同,具體如下。 日本的公司: 1. 住友化學株式會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2. 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40.5% (Mitsui Chemicals, Inc.) 3. 其他日本公司 40.5% (All Others) 美國的公司: 1. 茵蒂斯派克化學公司 30.1% (INDSPEC Chemical Corporation) 2. 其他美國公司 30.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3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間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9年3月23日起執(zhí)行。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的裁定 商務部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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