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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2008年第7號公告(關于調整部分乙醇胺原產廠商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
海關總署公告
2008年第7號

  按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海關總署自2004年11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詳見海關總署2004年第36號公告)。根據期中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調整部分乙醇胺原產廠商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現就執(zhí)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的乙醇胺,海關按照5.3%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觸媒株式會社(NIPPON SHOKUBAI CO.,LTD.)的乙醇胺,海關按照7.3%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申報進口原產于其他日本公司的乙醇胺,海關仍按照海關總署2004年第36號公告規(guī)定的74%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2004年第36號公告及海關總署2006年第80號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8年第3號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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