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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通知
廈府〔2018〕391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優(yōu)化口岸營商環(huán)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8〕37號)要求,進一步提升廈門港口競爭力,切實有效降低廈門口岸進出口成本,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huán)境,結合《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通知》(廈府〔2017〕221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補充通知》(廈府〔2017〕317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的通知》(廈府〔2018〕207號)政策實施成效,經研究,決定繼續(xù)降低廈門港部分港口收費標準。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經由廈門港(含漳州轄區(qū)港口)吞吐的內外貿貨物和進出廈門港的國際國內航線船舶。
二、項目和標準
、遑浳锔蹌召M。對集裝箱貨物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22.5%計收;對外貿散雜貨物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45%計收;對內貿散雜貨物免收貨物港務費。
、娓劭谠O施保安費。對集裝箱貨物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40%計收;對散雜貨物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80%計收。
、缫劫M。調整《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上限,對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收費標準上限降低15%,對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的收費標準上限降低50%。對6萬凈噸以上的集裝箱船舶,根據《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guī)范港口收費進一步降低社會物流成本的意見》,按凈噸6萬噸封頂計收引航費。
㈣其它有關減免收費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與本通知沖突的文件按本通知執(zhí)行(執(zhí)行費率詳見附件)。
上述降費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對集裝箱貨物港務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企業(yè)降費的部分,即《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guī)定中集裝箱貨物港務費收費標準的22.5%以及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的40%,由廈門市財政承擔,按附件5、附件6申請。政策實施期間若國家和省調整相關收費政策,則另行研究。
涉及本通知的相關問題由廈門港口管理局負責解釋說明。
附件:1.廈門港外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
2.廈門港內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
3.廈門港港口設施保安費費率表
4.廈門港引航費基準費率表
5.關于碼頭企業(yè)降費部分財政補貼申報事項
6.廈門港集裝箱貨物港務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降低收費補貼資金申報表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下載:F391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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